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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献血报销流程及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2021/4/6 11:27:28       阅览人数:15397
 

1.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费用直接减免适用范围:凡在江苏省内献血,本人和其亲属在省内用血,信息系统能查询到相关献血记录的可以在用血医疗机构根据《江苏省献血条例》相关规定直接减免用血费用。

2.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费用直接减免原则:用血减免按“献血在前,用血在后”进行审核,以出院发票日期为准,出院当天献血视为“献血在先”; 减免总金额不得大于发票中输血费用的金额;输血费中的配血费、储血费和输注费等不纳入减免范畴;自体输血费用不纳入减免范畴;无偿献血者本人和其亲属用血减免采用双轨操作,即无偿献血者本人的用血减免不受其亲属累计用血减免的影响,无偿献血者本人用血减免过费用的,不影响其献血量累计。

3.无偿献血者本人和其亲属在医院直接减免用血费用所需材料

3.1献血者本人用血:献血者身份证原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3.2献血者相关亲属用血:献血者身份证原件;用血者身份证原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用血者与献血者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结婚证(一律由民政部门出具)、出生证、独生子女证、派出所开具的户口迁出证明、有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出具的档案材料证明(需有相应单位公章)或街道、社区、乡镇、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其它有效证明。如确实无法提供亲属关系证明,需填写《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费用直接减免亲属关系承诺书》并签字确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以下情况需要前往采供血机构办理报销手续。1)因历史原因献血时非身份证登记,用血费用核销信息系统查询不到或信息查询不全无法在医院直接减免用血费用者。2)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者。3)亲属用血报销累计人数大于3人(包括3人)。

5.前往采供血机构办理报销手续所需材料:1.献血者本人用血后报销需提供:第一、献血者有效身份证原件,第二、无偿献血证或献血证明或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有关证明材料(由红十字会提供),第三、出院发票原件(若是复印件,必须注明“原件已收”并加盖收取发票原件单位的公章)或新农合医疗结算单原件,第四、出院费用清单(含输血品种),第五、献血者本人银行卡(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卡号、开户行、手机号码。(若发票遗失,需医院开具证明并加盖财务科和医务处公章。)2.献血者相关亲属用血报销需提供:除上述第一至第五资料外,还需提供第六、用血者身份证原件,第七、用血者与捐献者的关系证明(见3.2条)。若有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提供关系证明,报销人需填写《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费用直接减免亲属关系承诺书》并签字确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采供血机构有权对捐献者与用血者关系进行核实。

6.《江苏省献血条例》有关规定:第二十七条,无偿献血者献血量累计达800毫升以上(含800毫升)的,终身享受免费用血;无偿献血者献血量未达到800毫升的,按本人献血量的三倍享受免费用血。无偿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配偶的父母需要用血的,其累计免费用血按献血者献血量等量提供。

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本人终身享受免费用血;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配偶的父母需要用血的,免费用血量累计按照800毫升提供。

7. 减免标准:献血者捐献全血每 100 毫升报销血费 110元;稀有血型全血每 100 毫升报销血费 220 元;捐献机采血小板每 1 个治疗量报销血费 1400 元(稀有血型也是报销 1400 元);捐献机采血小板时捐献的血浆每 100 毫升报销血费 40 元;捐献造血干细胞一次报销血费 1400 元;捐献单采粒细胞每 1 个治疗量报销血费 2500 元。

8. 异地报销流程:1、审核无偿献血相关人提供的用血报销材料和医疗机构出具的用血发票,采用互联网及电话的方式与献血地采供血机构联系,填写“江苏省无偿献血异地用血报销确认凭证”传真给献血地采供血机构(献血地采供血机构确认无偿献血者献血量和偿还情况等信息)2、在收到献血地采供血机构确认回执后,对审核无误的用血报销材料和用血票据按要求进行复印(经办人应在《无偿献血证》上记录献血人和用血人的关系,报销金额,报销日期),根据报销者提供的资料填写“江苏省无偿献血用血报销凭证”,由经手人及报销人签字并盖章,最终将“江苏省无偿献血用血报销凭证”回传献血地采供血机构。3、报销工作完成后,对涉及异地采供血机构的用血费用,经办人应及时整理“江苏省无偿献血报销凭证”及相关材料,按异地采供血机构的名称每日进行归档。

血费报销咨询电话:0513-83584021。

9.“三免”政策:

在江苏省获得全国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每两年申报一次)的个人,可以凭江苏省无偿献血荣誉证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场所,到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就诊免交普通门诊诊察费,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具体以江苏省输血协会网站公示名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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