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无偿献血志愿服务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无偿献血事业发展,有效地发挥志愿者参与无偿献血宣传、招募、服务的优势,规范南通市无偿献血志愿服务队(以下简称:志愿服务队)内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江苏省献血条例》、《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江海志愿者工作条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志愿服务队由江海志愿者总会批准成立并命名,由江海志愿者总会领导,属非注册法人公益性志愿工作组织。志愿服务队业务接受南通市献血办公室(市中心血站)指导。全称为“南通市无偿献血志愿服务队”。
第三条 志愿服务队由无偿献血市民和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界爱心人士组成。
第四条 志愿服务队以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发展为宗旨,奉行“服务社会、传播爱心、传播文明”,提倡“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第二章 志愿者
第五条 承认本管理办法的无偿献血市民,以及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界人士,均可申请成为本队成员(以下统称:志愿者)。
第六条 申请加入志愿服务队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南通市无偿献血志愿志愿服务队注册志愿者登记表》,经审查合格后,按计划接受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第七条 志愿者注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18-65周岁,在南通有相对固定的住所或职业,身体健康情况允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参加无偿献血一次以上,或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并为其做出过一定贡献的各界人士;
(三)遵守志愿者活动的基本原则,热爱无偿献血工作;
(四)自愿参与无偿献血宣传、招募、服务等人道主义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八条 志愿者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本管理办法,执行志愿服务队的各种管理办法、规范、制度和决议;
(二)积极参加志愿服务队组织或提倡的各项活动和志愿服务,完成承诺的工作任务;
(三)宣传南通市江海志愿者总会及志愿服务队的宗旨,维护志愿者及本队的形象及声誉,促进无偿献血事业发展;
(四)认真学习志愿者章程、制度及无偿献血相关法律、规章,认真学习无偿献血科普知识,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五)在率先参加定期无偿献血基础上,积极传播无偿献血无损健康,奉献社会治病救人的切身感受,宣传安全优质血液是延续生命需要的理念,动员更多健康适龄公民参与无偿献血;
(六)志愿服务时,不得推介与无偿献血无关的其它业务或不科学的理念,不得通过志愿服务谋取私利;
(七)不询问服务对象的隐私,如无意间涉及到服务对象的隐私,应当予以保密和保护;
(八)在参加志愿服务或集体活动时,必须穿着统一的志愿者服装或按要求着装,佩戴统一制作的志愿服务卡,服从领导,听从指挥,顾全大局,维护安全。
第九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有自愿加入及退出自由;
(二)有权参加志愿服务队组织的各项志愿服务,相关活动及培训交流;
(三)有权对志愿服务队或其他队员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四)有权参加志愿服务队内部的选举或被选举;
(五)有权了解志愿服务队的运行情况。
(六) 志愿者之间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志愿者如欲离队,应提出书面离队申请,并由其本人递交至志愿服务队之服务分队。志愿服务队之服务分队接到离队申请后,应组织有关队干部研究,并于收到书面申请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办理有关离队手续并报总队备案。在受理申请期间,原则上不再安排申请人进行志愿服务等活动。志愿者离队后,由办公室进行分队内告示。
第十一条 对没有特殊原因六个月不参加任何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活动的队员,由志愿服务队给予提醒,连续九个月不参加服务的进行规劝离队。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志愿服务队下设办公室,组织宣传招募分队,服务分队,成份献血宣传分队,网络宣传分队,大学生分队,稀有血型分队等6个分队。办公室为志愿服务队的办事机构,协助志愿服务队队长组织协调相关工作,6个分队为执行机构,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
第十三条 队干部的聘任和考评:
(一)志愿服务队设队长1人,副队长若干人,办公室主任1人。各分队设队长1名,分队副队长若干名。志愿服务队队长、副队长可兼任分队队长;
(二)队干部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三)志愿服务队队长和副队长原则上由志愿服务队骨干志愿者工作会议选举产生,选举方案由志愿服务队例会通过并上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施行。主管部门可根据志愿服务队发展需要,直接聘任志愿服务队队长和副队长;
(四)办公室主任和各分队长采取个人自荐、他人推荐的方式产生候选人,经骨干志愿者工作会议选举产生。各分队副队长由各分队队长推荐产生,报志愿服务队队长批准。各分队长和副队长由志愿服务队聘任,报主管部门备案;
(五)队干部考评:志愿服务队每年对分队干部,进行一次民主考评。考评设: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层次。星级志愿者授星暨优秀志愿者表彰大会对星级志愿者无记名投票考评,考评结果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发布,考评结果作为队干部换届选聘的重要参考依据。
考评标准:
(1)优秀:优秀票占80%以上;
(2)称职:优秀票和称职票达80%以上;
(3)基本称职:优秀、称职和基本称职票达80%以上;
(4)不称职:不称职票在60%以上者。
第四章 志愿服务
第十四条 倡导志愿者在妥善安排好自身事务的前提下,根据自己的年龄,健康及特长等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服务形式和时间,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服务时间:原则上志愿队和分队干部每季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不少于15小时,一般情况下,队员每季度参加志愿服务时间不宜少于10小时。
志愿活动形式主要有:
(一)定点服务。在中心血站固定献血点或跟随中心血站赴企事业单位,乡镇,学校,参加献血服务工作等;
(二)社会服务。策划组织并参加无偿献血和/或宣传活动。在企事业单位,乡镇,学校组织开展集体无偿献血等,或组织大型(参与人数大于50人)的宣传活动。
(三)专业服务。运用自身的专业特长,开展志愿者招募,培训,网络宣传,社会调研,以及市献血办交办的其他相关活动。
第十五条 志愿者到无偿献血点进行志愿服务时,原则上是自行选择时间和服务地点,报服务分队或办公室进行排班备案,或由服务分队按需求征询志愿者同意后统一安排。
第五章 培训和考核
第十六条 志愿者培训分别以初级培训、中级培训、高级培训和参观交流等形式进行。通过培训,提高志愿者综合素质、理论水平、服务质量及工作效率。志愿者注册或到献血点参加志愿服务前,必需接受至少一次集中授课形式的初级培训。
第十七条 志愿者服务工时记录包括志愿者的社会服务、到献血点服务和集体活动等。
(一)在社会服务的工时记录程序:当服务结束时,由服务场所的负责人或同行的本队骨干队员负责分别在该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日志》和《志愿服务工时记录登记簿》上记录并签字。由参加此次活动的志愿服务队专人负责将《志愿者服务工时记录登记簿》交办公室统计存档;
(二)志愿者在献血点服务时的工时记录程序:服务前先向服务场所负责人报到,服务结束时由服务场所的负责人分别在服务志工的《志愿服务日志》和《志愿者服务工时记录登记簿》上记录并签字;
(三)志愿者服务工时每月统计一次,统计结果交办公室存档,作为志愿服务考核的重要指标。累计工时是晋升星级和评优的主要依据之一。
(四)工时统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各分队应于每月三日前,将上月志愿者服务工时统计交队办公室,年底前向队办公室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队办公室负责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编制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并将有价值的统计、考核和总结资料整理存档。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本队对在志愿服务中表现优异的志愿者,以授星和评优等方式向江海志愿者总会、卫生部推荐。对达到上级各种奖项标准者,逐级申报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依据《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09年修订)》中的规定授星,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1)“一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120小时的志愿者;
(2)“二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240小时的志愿者;
(3)“三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360小时的志愿者;
(4)“四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480小时的志愿者;
(5)“五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600小时的志愿者。
(6)“终生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时间超过十年且累计时间超过1520小时,或累计时间超过3000小时的志愿者。
第二十一条 对表现优异的离队注册志愿者,酌情授予荣誉队员等荣誉称号。
第二十二条 志愿者有违法倾向或损害志愿者及本队形象的行为,本队给予警告和帮助教育;情节严重的,本队将适时取消其服务资格,直至注销其注册资格。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南通市无偿献血志愿服务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江海志愿者总会审核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