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南通市中心血站 >>  血站动态 >>  最新《江苏省献血条例》出台
  血站动态
  通知公告
 
 
关键字:
 南通市中心血站2019年7...
 南通市中心血站2019年8...
 南通市中心血站2019年上...
 南通市中心血站2019年6...
 南通市中心血站2019年10...
 南通市中心血站2019年9...
 南通市中心血站2019年5...
 南通市中心血站2019年上...
 南通市中心血站2019年上...
 南通市中心血站关于冷沉淀盒...
 
 
 
 
最新《江苏省献血条例》出台
发布时间:2017/7/28 11:16:43       阅览人数:11051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61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献血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721日通过现予公布20179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721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江苏省献血条例的决定 

    

  2017721江苏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献血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修改为:“本省依法实行公民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以下称适龄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自愿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 

  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每两年献血一次以上高等学校学生在校期间献血一次以上 

  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多次定期献血以及捐献造血干细胞。” 

  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献血工作的领导将献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采供血服务规模合理配备人员设施和设备建立献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一规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统筹方便献血的原则合理规划布局采血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采供血机构根据规划设置采血点公安财政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确定流动采血车停靠点有关单位应当为流动采血车的停靠等提供便利。” 

  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将第二款修改为:“各新闻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无偿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免费刊播公益广告普及献血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宣传献血先进人物。”  

  将第四款修改为:“每年十二月为全省无偿献血宣传月。”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鼓励公民参加献血志愿服务活动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献血事业进行捐赠采供血机构可以依法接受捐赠用于对献血者的关爱和无过错用血感染人员的救助等。” 

  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八条将第二款修改为:“献血者献全血的每次可以选择献四百毫升三百毫升或者二百毫升血液采供血机构对全血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采供血机构应当每月向社会公布采血量用血量和免交临床用血费用数额等无偿献血相关信息。” 

  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无偿献血者享有优先用血权利除临床急救用血外医疗机构应当优先保障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 

  无偿献血者献血量在八百毫升以上含八百毫升终身享受免费用血无偿献血者献血量未达到八百毫升的按本人献血量的三倍享受免费用血无偿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配偶的父母需要用血的其累计免费用血按献血者献血量等量提供 

  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本人终身享受免费用血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配偶的父母需要用血的免费用血量累计按照八百毫升提供 

  在本省无偿献血的公民全省范围内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无偿献血证用血无偿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配偶的父母需要用血的还须提供其与无偿献血者关系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 

  通过用血费用核销信息系统能够查明献血者献血量用血者和献血者之间亲属关系的在办理免费用血手续时可以不提供无偿献血证》、用血者和献血者之间亲属关系的证明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在本省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个人可以凭相关证件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场所到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就诊免交普通门诊诊察费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设区的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关爱献血者的具体措施。” 

  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791起施行 

  江苏省献血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江苏省献血条例 

    

  (20005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9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苏省献血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721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献血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动员和组织 

  第三章  采血与供血 

  第四章  临床用血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动员和组织公民无偿献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依法实行公民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以下称适龄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自愿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 

  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每两年献血一次以上高等学校学生在校期间献血一次以上 

  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多次定期献血以及捐献造血干细胞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献血工作的领导将献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采供血服务规模合理配备人员设施和设备建立献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一规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设区的市献血办公室和县卫生行政部门设立或指定的专门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级财政物价教育公安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广播电视文化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六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统筹方便献血的原则合理规划布局采血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采供血机构根据规划设置采血点公安财政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确定流动采血车停靠点有关单位应当为流动采血车的停靠等提供便利 

    

  第二章  动员和组织 

    

  第七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制定和下达年度献血计划动员和组织公民献血 

  各地年度献血计划由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当地医疗用血需求和适龄公民人数等情况拟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献血计划动员和组织本单位和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保证献血计划的完成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地区内无工作单位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保证本地区年度献血计划的完成 

  第九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志愿献血者预备队建立流动血库公民可, 以自愿报名参加 

  采供血机构负责将符合条件的预备队人员登记造册在库存血液不足或者临床急需用血时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启动流动血库组织预备队人员自愿献血 

  第十条  发生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突发事件出现需要大量用血的紧急情况当地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单位组织公民应急献血但采血量以突发事件的用血需求为限 

  第十一条  公民直接到经过批准的采供血机构及其设置的采血点或者流动采血车献血其献血量可以计入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年度献血计划的完成数内 

  第十二条  采供血机构应当向献血者颁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给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完成献血计划证》。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情况应当如期通报逾期不完成献血计划的不得评为文明单位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偿献血的宣传各部门各单位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活动 

  各新闻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无偿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免费刊播公益广告普及献血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宣传献血先进人物 

  各类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献血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并将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纳入健康教育的内容 

  每年十二月为全省无偿献血宣传月 

  第十五条  鼓励公民参加献血志愿服务活动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献血事业进行捐赠采供血机构可以依法接受捐赠用于对献血者的关爱和无过错用血感染人员的救助等 

  第十六条  禁止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禁止雇佣他人冒名献血 

  禁止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完成献血计划证或者无偿献血证》。 

    

  第三章  采血与供血 

    

  第十七条  采供血机构是采集储存提供临床用血的专业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采供血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并按照国家有关采供血机构管理规定办理执业手续方可开展采供血业务 

  第十八条  采供血机构必须按照注册登记的地址项目内容范围开展采供血业务并为无偿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 

  献血者献全血的每次可以选择献四百毫升三百毫升或者二百毫升血液采供血机构对全血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 

  第十九条  采供血机构应当每月向社会公布采血量用血量和免交临床用血费用数额等无偿献血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采供血机构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 

  采供血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液及有关成分的质量标准对采集的血液及分离的成分进行复核检测未经复核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  采供血机构应当建立本地区特殊血型健康公民数据库具体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省内跨市和外省来本省调剂临床用血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采供血管理规定审批 

  第二十三条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采供血机构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医疗机构不得接受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提供的血液及其成分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因应急用血需临时采集血液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规定并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第四章  临床用血 

    

  第二十五条  本省实行公民个人储血家庭成员互助单位互助和社会互助相结合的用血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民医疗临床用血时应当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收费标准交纳用于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项费用以下简称医疗临床用血费用)。 

  采供血机构对无偿献血血液用于临床所收取的费用应当进行专项管理收支单列收支结余用于发展献血事业 

  第二十七条  无偿献血者享有优先用血权利除临床急救用血外医疗机构应当优先保障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 

  无偿献血者献血量在八百毫升以上含八百毫升终身享受免费用血无偿献血者献血量未达到八百毫升的按本人献血量的三倍享受免费用血无偿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配偶的父母需要用血的其累计免费用血按献血者献血量等量提供 

  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本人终身享受免费用血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配偶的父母需要用血的<, SPAN style="BORDER-BOTTOM: 0px; BORDER-LEFT: 0px; PADDING-BOTTOM: 0px; LINE-HEIGHT: 2; MARGIN: 0px auto; PADDING-LEFT: 0px; PADDING-RIGHT: 0px;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2pt; BORDER-TOP: 0px; BORDER-RIGHT: 0px; PADDING-TOP: 0px">免费用血量累计按照八百毫升提供 

  在本省无偿献血的公民在全省范围内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无偿献血证用血无偿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配偶的父母需要用血的还须提供其与无偿献血者关系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 

  通过用血费用核销信息系统能够查明献血者献血量用血者和献血者之间亲属关系的在办理免费用血手续时可以不提供无偿献血证》、用血者和献血者之间亲属关系的证明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急诊抢救病人需要用血时医疗机构应当先给予用血然后用血者按照有关规定补办用血手续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必须使用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采供血机构提供的血液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及其成分用于临床 

  第三十条  倡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推行成分输血鼓励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献血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无偿献血量累计一千毫升以上的个人 

  超额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 

  在献血宣传教育组织动员以及采供血医疗临床用血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在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对献血事业捐赠或者作出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二条  在本省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个人可以凭相关证件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场所到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就诊免交普通门诊诊察费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设区的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关爱献血者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三条  雇佣他人冒名献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献血证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其中以牟利为目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使用非法机构提供的血液的 

  接受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提供的血液及其成分的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采集血液的 

  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第三十七条  采供血机构违反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采供血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献血采血用血监督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1791日起施行。

·上篇文章:市卫计委陈冬梅主任一行到南通市中心血站调研·下篇文章:微笑服务,一切为了您的满意——致广大无私的无...
南通市中心血站 版权所有 [备案号:苏ICP备11086569号]
地址:南通市观阳路115号 电话:0513-85219555
Copyright@ Blood Center Of Nantong All rights reserved